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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现象的几点思考
2008-04-09 20:59:45.0
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亮照经营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亮照经营进行监管。目前,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根据调查,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二是把营业执照存放在店内或者存放在经营场所之外不悬挂;三是营业执照因保管不善已经霉烂、破损,失去亮照经营的意义;四是亮照经营不规范,有的没有用镜框装裱随便贴在墙上,有的自己制作镜框装裱,弱化了亮照经营的严肃性。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的规范管理,使市场监管到位,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阐述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现象的原因
(一)经营者方面的原因
1、意识淡薄,不知亮照。许多经营者认为,只要办了营业执照自己的经营行为就合法了,亮不亮照无关紧要,更不知道不亮照经营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情形比较普遍。
2、条件所限,不便亮照。有些经营户由于经营场所比较狭小、简陋,不具备规范悬挂营业执照的条件,不便于亮照经营。这种情况在集贸市场、商业城的简易档口、摊点最为突出。
3、故意为之,不愿亮照。有一些经营者明知应当亮照经营,但是不愿意对外公示其法律地位、经营范围、持照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的是出于商业竞争所虑;有的是为了故意隐瞒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冒用其他企业名义等违法行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
4、正本他用,无法亮照。目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都有正、副本。正本配有镜框,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副本便于携带,持有者根据经营的需要,在联系业务时使用。但是,据了解,如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社保、车辆过户、刻章、出境、银行开户等相关业务时,相关业务部门都要求个体工商户出示营业执照的正本,提供正本的复印件,副本作用不大。对于不认同副本的法律效力,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有一定关系,该条款规定:“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正因为营业执照正本经常用于办理其他事务,个体工商户为图方便,干脆就不悬挂营业执照了。当然,也存在事后忘记及时重新悬挂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一部分经营户无法正常亮照经营。
5、为防被盗,不敢亮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繁多,营业执照除了作为经营户合法经营凭证外,还在出国旅游、银行信贷、合同签订、信用担保等商事活动中作为一项信用、身份等证明。有的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公开放置容易被盗,一旦被不法之徒盗用,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敢亮照经营。
(二)监管工作方面的原因
1、宣传力度不足。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照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群众共识。
2、人员认识不足。个别工商执法人员对规范亮照的认识不足,认为亮照经营只是形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效益,没必要投入人力物力去监管,增加工作负担。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对不亮照经营行为进行密切监管、彻底整治。
3、监管任务较重。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工商部门肩负着越来越繁重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经济户口不断增加,但是工商人员的编制没有增加,负责一线监管工作的工商所人员普遍较少,一般工商所都是十二人以下。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服务维权等等工作全靠那几号人,客观上也使得有些监管工作不到位,比如规范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工作。
4、处罚依据不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工商〔1990〕267号)曾明确,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的,可根据《条例》二十二条处罚。但该批复已于1998年被宣布失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因此在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行为只能是教育,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法律约束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对于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行为实行监管时,有的违规经营者当场改正,但时间一长,又疏于自律、故态复萌;有的干脆就口头敷衍了事,实际上依然我行我素,并不接受教育和监管。
二、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隐藏违法行为。对于不亮照经营现象,社会一旦变得习以为常,那么就会为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营业执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生存的土壤。这不利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经营户的监管和监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照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照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照经营投诉、举报,无疑既增加了工商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工商部门监管不到位,对政府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降低巡查效率。对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是市场巡查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营户不亮照经营,必然加大了巡查员的工作量,降低市场巡查工作的效率。
三、 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首先,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亮照经营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常督促常检查;企业监督管理科(股)要指导工商所开展工作;工商所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其次,工商执法人员要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对规范亮照经营的目的和意义要明确,要认识到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规范亮照经营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把规范亮照经营纳入市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长抓不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好氛围。要加大宣传亮照经营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经营户的法制意识,促使经营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简短的亮照经营事前教育,明确要求,强调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不亮照经营将会受到行政处罚。通过在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街道、市场等显眼的位置悬挂横幅,向个体工商户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宣传亮照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三)结合日常巡查,督促亮照。落实片区巡查人员责任制,把片区亮照经营监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工商所所长要及时掌握辖区亮照经营情况,对不亮照经营现象比较集中、严重的区域和地段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反复检查。
(四)增设一个正本,明确用途。可以考虑另外增设一个正本,并注明该正本仅限于在营业场所亮照经营使用。这样一来,或可以解决正本他用,无法亮照问题。如此一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也可以考虑取消,节约了成本。
(五)集中公示,解决悬挂困难问题。对于集贸市场、商业城中比较集中的简易档口、摊点,可以由市场开办者、物业管理方统一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并在显眼位置上制作公示栏,对场内各经营户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持照人等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工商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六)完善相关法规,为基层解难。建议加强修法、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对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亮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一、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现象的原因
(一)经营者方面的原因
1、意识淡薄,不知亮照。许多经营者认为,只要办了营业执照自己的经营行为就合法了,亮不亮照无关紧要,更不知道不亮照经营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情形比较普遍。
2、条件所限,不便亮照。有些经营户由于经营场所比较狭小、简陋,不具备规范悬挂营业执照的条件,不便于亮照经营。这种情况在集贸市场、商业城的简易档口、摊点最为突出。
3、故意为之,不愿亮照。有一些经营者明知应当亮照经营,但是不愿意对外公示其法律地位、经营范围、持照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的是出于商业竞争所虑;有的是为了故意隐瞒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冒用其他企业名义等违法行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
4、正本他用,无法亮照。目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都有正、副本。正本配有镜框,应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副本便于携带,持有者根据经营的需要,在联系业务时使用。但是,据了解,如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社保、车辆过户、刻章、出境、银行开户等相关业务时,相关业务部门都要求个体工商户出示营业执照的正本,提供正本的复印件,副本作用不大。对于不认同副本的法律效力,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有一定关系,该条款规定:“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正因为营业执照正本经常用于办理其他事务,个体工商户为图方便,干脆就不悬挂营业执照了。当然,也存在事后忘记及时重新悬挂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一部分经营户无法正常亮照经营。
5、为防被盗,不敢亮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繁多,营业执照除了作为经营户合法经营凭证外,还在出国旅游、银行信贷、合同签订、信用担保等商事活动中作为一项信用、身份等证明。有的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公开放置容易被盗,一旦被不法之徒盗用,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敢亮照经营。
(二)监管工作方面的原因
1、宣传力度不足。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照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群众共识。
2、人员认识不足。个别工商执法人员对规范亮照的认识不足,认为亮照经营只是形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效益,没必要投入人力物力去监管,增加工作负担。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对不亮照经营行为进行密切监管、彻底整治。
3、监管任务较重。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工商部门肩负着越来越繁重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经济户口不断增加,但是工商人员的编制没有增加,负责一线监管工作的工商所人员普遍较少,一般工商所都是十二人以下。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服务维权等等工作全靠那几号人,客观上也使得有些监管工作不到位,比如规范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工作。
4、处罚依据不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工商〔1990〕267号)曾明确,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的,可根据《条例》二十二条处罚。但该批复已于1998年被宣布失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因此在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行为只能是教育,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法律约束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对于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行为实行监管时,有的违规经营者当场改正,但时间一长,又疏于自律、故态复萌;有的干脆就口头敷衍了事,实际上依然我行我素,并不接受教育和监管。
二、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隐藏违法行为。对于不亮照经营现象,社会一旦变得习以为常,那么就会为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营业执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生存的土壤。这不利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经营户的监管和监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照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照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照经营投诉、举报,无疑既增加了工商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工商部门监管不到位,对政府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降低巡查效率。对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是市场巡查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营户不亮照经营,必然加大了巡查员的工作量,降低市场巡查工作的效率。
三、 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首先,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亮照经营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常督促常检查;企业监督管理科(股)要指导工商所开展工作;工商所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其次,工商执法人员要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对规范亮照经营的目的和意义要明确,要认识到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规范亮照经营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把规范亮照经营纳入市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长抓不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好氛围。要加大宣传亮照经营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经营户的法制意识,促使经营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简短的亮照经营事前教育,明确要求,强调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不亮照经营将会受到行政处罚。通过在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街道、市场等显眼的位置悬挂横幅,向个体工商户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宣传亮照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三)结合日常巡查,督促亮照。落实片区巡查人员责任制,把片区亮照经营监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工商所所长要及时掌握辖区亮照经营情况,对不亮照经营现象比较集中、严重的区域和地段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反复检查。
(四)增设一个正本,明确用途。可以考虑另外增设一个正本,并注明该正本仅限于在营业场所亮照经营使用。这样一来,或可以解决正本他用,无法亮照问题。如此一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也可以考虑取消,节约了成本。
(五)集中公示,解决悬挂困难问题。对于集贸市场、商业城中比较集中的简易档口、摊点,可以由市场开办者、物业管理方统一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并在显眼位置上制作公示栏,对场内各经营户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持照人等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工商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六)完善相关法规,为基层解难。建议加强修法、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对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亮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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